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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
时间:2015-01-06 字体大小: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和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以下统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社保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须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须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吸引博士、博士后来甬开展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的行业协会组织等。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市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承担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博士后表彰奖励等工作;

(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  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或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一般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五年连续盈利,且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二)具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研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能提出技术先进、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三)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密切的联系合作,能提出研究项目,引进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二)能为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三)所在县(市)区的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博士后的接收及研究项目的开展给予资助。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不定期受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经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批准文件。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的计划。鼓励本市的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优秀的博士、博士后来本市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和工作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要求挂靠在设站单位的,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和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就业实行自主择业。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第三十二条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8万元,其中5万元按省定生活补助标准发给博士后人员本人。

第三十三条  引入市场化机制,为博士后人员招收提供专业化服务,拓宽我市博士后人员招收渠道。对主动为我市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提高科研水平,提升工作绩效。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甬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宁波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宁波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承担20万元,其余可由单位予以资助。申请领取本项补助后,不再重复享受甬党办〔200233号文件规定的引进博士安家补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补助经费退还;博士后人员出站留宁波工作申领补助后未履行工作合同,另行到宁波市外就业的,接收单位应及时将补助费用收回并退还。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估办法和工作部署,定期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省级博士后试点工作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经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周期仍未获国家或省批准设站的,不再列入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

第三十八条  结合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每3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原《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1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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